近日,十三屆 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,將建筑物掉落物品定性為違法行為,同時就立法、執法、司法、守法擬就了相關原則性規定。這無疑是一個重大進步,對治理頑疾具有推動作用。但總覺得來得晚了一點兒,也“溫柔”一點兒,有點簡單問題復雜化的味道。

從高層建筑上掉落物品,可以分為兩種情況:一種是高空墜物,它屬于過失、意外;一種是高空拋物,它屬于故意、人為。高空墜物的情況相對復雜,解決和治理具有一定的難度,在這里我們不做深入討論。而高空拋物是“禿頭虱子——明擺著”,解決和治理不能說是易如反掌,也能說完全可以一蹴而就。
發生司乘糾紛后,乘客搶奪操縱裝置、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事件,曾經屢有發生。2018年,重慶“10.28”公交車墜江事件之后,.高法、.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了對此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罪懲處,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,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的規定。一令祭出天下驚,那些常在公交車上撒野耍潑的人極少敢再造次了。
高空拋物與用野蠻方式妨礙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異名同實,好有一比。顯而易見,它們都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 ,在客體要件、客觀要件、主體要件、主觀要件四個方面,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罪的構成。將高空拋物與用野蠻方式妨礙公交車司機正常駕駛一樣,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罪加以懲處,順理成章。
現在,治理高空拋物主要靠的還是教育、勸阻,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未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顯然違法成本太低。高危高危,位高勢危,這是所有人在牙牙學語時就已經明白的道理,再用磨嘴皮子的辦法,去治理高空拋物的頑疾,簡直是笑談。簡單一招——高空拋物入刑,不信那些野蠻人,還敢拿別人生命財產 當兒戲?